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

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

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,是允許官員放火胡作非為,不允許老百姓點燈,也就是說有權有勢的人可以自行胡作非為,但老百姓連合法的活動都要限制。從而告訴人們要警惕那些踐踏自己權益的當權者。

從宋《舊學廟記》卷五,田登為郡,自隱其名,觸之者必怒,官兵多列。因此,所有狀態(tài)都稱燈為火。到了元朝,放上燈籠,讓人們到州里參觀,城里露出官書單,州里放火燒三天。后來有人描述,統(tǒng)治者可以為所欲為,為所欲為,但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各種限制。也指你為所欲為,卻嚴格要求他人或禁止他人擁有正當權利。

翻譯

天等在做州官的時候,規(guī)定自己的名字是禁忌。任何人誤犯了他的名字都會生氣,大部分的官員和士兵都為此挨打。所以人們不得不稱燈為火。在第一個月的第十五天,燈籠被建立讓人們在城市里觀看。官員和士兵寫告示,并在市場上公布。按照慣例,國家放三天火。所以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。這就是它的來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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